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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电子眼拍照”重新开始记分
    发布时间:2010/7/8 19:04:48  浏览次数:7037

    本报记者曹颖 通讯员杨静 刘明报道 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酝酿、修改、诞生就开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再过20多天,这部关系到每个深圳人日常出行的新法规就要正式实施了,今后像冲红灯、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昨天,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详细内容进行了解读。

      1

      电子监控抓拍记分 车主“挂账”

      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措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这就意味着,一是今后凡是依照公安部规定应当记分的违法行为,不论是民警在违法现场直接进行处罚,还是经“电子警察”取证事后进行处罚,交警都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记分,纳入记分管理;二是对“电子警察”取证记录的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提供违法人的姓名和驾驶证并经违法人确认,否则将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违法处罚和记分。

      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刘曙光:无论是民警现场执法还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都应该记分,只不过以往由于非现场执法无法记录违法行为人所以一直没有记分。《条例》增加了这部分内容可以说是最大的突破。根据《条例》规定,车主本人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自动挂钩,也就是说,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行为首先记在车主的“账上”。如果当时确实不是车主本人驾车,车主也有举证义务,必须提供当时驾车司机的驾驶证并填写申请表格。当然这有可能会出现“顶包”的情况,但是目前深圳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而且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相关责任,相信很少有人会愿意把自己的驾驶证借给别人记分。另外,可能有人为了逃避记分处罚将机动车登记在没有驾驶证的人名下,这样的情况《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每单加罚1000元。

      市公安局交警局局长刘凤俊:从技术手段上讲,完全可以查证是否有“顶包”情况。一方面,视频抓拍可以抓拍到驾驶员面部,如果和提供的驾驶证照片有很大出入,明显就是“顶包”。另外,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可以记录下车辆的行驶轨迹。所以,要查“顶包”并不是件难事。而且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做伪证,相信广大车主都是非常自觉的。

      2

      “重典峻法”为立法核心 处罚加重

      “重典峻法”是该《条例》立法的核心。除了众所周知的新设累进加罚制度外,《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

      《条例》还强化了资格罚,增加了暂扣驾驶证项目和期限。《条例》规定,对于多次违反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暂扣驾驶证,增加违法成本,如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并处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逆行,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违反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并处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刘曙光:一些车主在接受处罚的时候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国家法律规定罚200元,在深圳偏偏要罚500元呢?这正体现了特区立法的优势。《条例》属于特区立法,厚厚的几十条法规其处罚力度基本上都高于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的相关条例。在国家立法和特区立法同样适用的情况,在特区范围内应该优先适用特区立法。

      3

      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侧重治本

      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的处罚对象不只限于处罚驾驶人,而且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规定了处罚,特别是对一些严重妨碍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规定了罚则。例如,针对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违法改装机动车灯具和动力装置的行为,《条例》第26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解读:

      市公安局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徐炜:对泥头车超载的“一超四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8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从严整治泥头车违法。

      

      

      4

      首次一般违法警告免罚宽严相济

      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在加重了部分严重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比如,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而对于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条例》规定首次违法可警告不罚款。《条例》第35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另外,《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解读:

      市公安局交警局新闻发言人徐炜:以社会服务折抵驾驶证暂扣时间的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交通立法管理经验,在国内尚属首创。其相关实施细则还在制定过程中。另外,市民较为关心的首次违法免罚具体包括哪些项目以及申请程序等也在制定过程中,近期将会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8月1日起《条例》适用全市

      自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至深圳全市,这意味着我市将改变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一市两法”的状况。

      经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现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7月1日起不在整个扩大后的特区适用,而是待修改后的《条例》在8月1日生效后自行废止。同时,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覆盖深圳市所有的行政区域。


    信息原始来源:http://www.stc.gov.cn/News/InfoDetail.asp?id=56464&catalogid=154&folderid=159&topic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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