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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冲红灯,宝安龙岗同样首罚500元
    发布时间:2010/7/4 14:02:41  浏览次数:5845

    本报记者 蔡志军 李可心

      “冲红灯”,首次都罚500元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解读:以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只在原特区适用,开车“冲红灯”一次罚500元,而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规,“冲红灯”一次罚200元。根据即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罚款标准在新老特区统一了,在宝安、龙岗“冲红灯”同样罚5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非法排污,处罚力度增大数十倍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解读: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特区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规,一般按应缴纳的排污费加倍罚款,每次只能罚三五千元,处罚力度较弱。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宝龙两区,罚款增至数万乃至十万元,威慑力大大增强。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企业欠薪也可申请先行垫付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解读:深圳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企业在拖欠员工工资时,员工可以申请欠薪保障基金先行垫付拖欠工资,这一条例对于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不能适用于有几百万企业员工的特区外两区。从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这就意味着,宝安区、龙岗区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时,员工一样可以申请欠薪保障基金先行垫付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解读: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推出了多项创新,但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2010年7月1日起,该条例同样适用于宝安区、龙岗区。今后宝安区、龙岗区员工加班的工资基数也有了明确界定,按照该条例,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不得变相拆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可解除合同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解读:房屋租赁纠纷在生活中时常碰见,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何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前,特区内外对此并不一致。特区内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合同未约定但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特区外实行《合同法》,规定在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010年7月1日后,特区内外均实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这意味着,今后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租客拖欠租金达到三个月以上时,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信息原始来源:http://www.stc.gov.cn/News/InfoDetail.asp?id=56329&catalogid=154&folderid=159&topic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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